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598号
申请执行人:姚亚桂,女,汉族,1973年12月12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黄睿,系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静虹,系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战峰,男,汉族,1976年7月26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冯梅,女,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姚亚桂诉被执行人马战峰、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马战峰、冯梅应向申请执行人姚亚桂连带清偿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和截止2013年12月6日的利息25000元以及后续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2月7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60元、保全费1527元、执行费25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冯梅的银行存款20818.7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8238.77元,支付执行费2580元。2016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姚亚桂表示双方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龙伟永
审 判 员 黄志平
代理
审判员 陈伟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