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城法执字第598号

姚亚桂、马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1-29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亚桂,马战峰,冯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598号

申请执行人:姚亚桂,女,汉族,1973年12月12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黄睿,系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静虹,系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战峰,男,汉族,1976年7月26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冯梅,女,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姚亚桂诉被执行人马战峰、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马战峰、冯梅应向申请执行人姚亚桂连带清偿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和截止2013年12月6日的利息25000元以及后续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2月7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60元、保全费1527元、执行费25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冯梅的银行存款20818.7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8238.77元,支付执行费2580元。2016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姚亚桂表示双方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龙伟永

审 判 员  黄志平

代理

审判员  陈伟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