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行终264号

李淑敏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淑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行终264号上诉人李淑敏,女,193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上诉人李淑敏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行初25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李淑敏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案并不存在这样的前提条件,而是上诉人认为本案中所涉继承有效,在此基础上请求对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房屋登记行为进行审查。其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行初25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禄永鹏

审 判 员  李 超

代理

审判员  彭 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