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京京,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亦飞,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三爱大厦2层。负责人马琳,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达悟(HELMDACHUWE),男,1960年9月1日出生,德国国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铎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25号(住宅楼)1座23层G号房。法定代表人张京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跃坤,女,1935年1月27日出生。
上诉人张京京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贺达悟、北京铎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跃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安李超担任
审判长,法官周维平及张静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京京于2016年5月1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京京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京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张京京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李超
代理
审判员 周维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