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9民初339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於合章,张家口市万全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甲。
原告姚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筱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於合章,被告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的生活中,被告对我和孩子不管不顾,不尽一个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因与被告没有固定的家,从孩子出生至今,我们母女一直居住生活在娘家。我与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并于2015年5月20日诉至法院与被告离婚。2015年7月22日法院判决驳回我的离婚请求,判决后至今被告未与我联系。我对被告已彻底绝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女儿陈某乙由我直接抚养,抚养费共同承担,望予以支持!被告陈某甲辩称,我没有不管孩子,我去原告娘家看孩子原告不让我见。我们感情挺好的,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原、被告共同生活初期感情较好。期间2013年11月份被告得了再生障碍性贫血,后双方均各自外出打工,聚少离多。原告认为被告不负责任,不管其和女儿,曾于2015年5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此后双方未和好。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经被告质证无异议的结婚证、本院(2015)万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并生育了女儿,在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生活中夫妻间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现被告生病更需要原告的关爱与照顾,原告只要摒弃前嫌,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双方还有和好可能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筱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 丽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