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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执字第279号

廉某与嘉祥县建伟石材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廉贵堂,嘉祥县建伟石材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廉贵堂被执行人嘉祥县建伟石材厂申请执行人廉贵堂与被执行人嘉祥县建伟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2)嘉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廉贵堂的申请,被执行人嘉祥县建伟石材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廉贵堂欠款409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嘉祥县建伟石材厂主动支付了全部案款及利息。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2)嘉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涛

审判员 迟林强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