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中阳路。法定代表人王增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如君,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2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如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如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一、由被执行人刘如君向申请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2.6‰计算);
二、由被执行人刘如君向申请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2013年6月21日之前所欠利息294987元;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由被执行人刘如君负担案件受理费4620元、执行费7896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文甫
审 判 员 张 华
代理
审判员 马久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