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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00897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亚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亚丽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8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丽华。

被执行人:万亚丽。申请执行人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亚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案执行过程中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武执字第008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周 昂

审判员 王中鑫

审判员 杨冬初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