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92行初57号
原告:韩伟,男,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沈阳市。
被告: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北新区分局,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常州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刘险峰,男,该局局长。
负责人:王春威,男,该局副局长。
原告韩伟不服被告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北新区分局交通行政强制,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举证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协调,原告韩伟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韩伟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
审 判 员 陈 曦
代理
审判员 葛睿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韦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