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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执66号

十堰市鑫亚车身部件有限公司与湖北源久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十堰市鑫亚车身部件有限公司,湖北源久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66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鑫亚车身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贵州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天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源久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普林工业园普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宏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鑫亚车身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源久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鑫亚车身部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以本院(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

一、湖北源久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十堰市鑫亚车身部件有限公司加工费280456.4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80456.46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算)。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839.5元、申请执行费414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源久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鑫亚车身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