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1658号原告谢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569。被告莫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634。
原告谢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林志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秋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