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7民初1658号

谢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莫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1658号原告谢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569。被告莫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634。

原告谢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林志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秋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