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927号罪犯方良华,男,汉族,1982年4月27日生,初中文化,江西省乐平市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十一监区服刑。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01)休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良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的主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方良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良华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2016年2月18日,方犯亲属代其将剩余罚金一万元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方良华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方良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的主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萍
审 判 员 程非
代理
审判员 江曙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