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3172号罪犯杨定好,男,汉族,1977年8月1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无为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当刑初字第00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定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杨定好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杨定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定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定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定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葛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