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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3448号

申请执行人孔明申请执行戴飞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明,戴飞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448号申请执行人孔明,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戴飞东,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孔明申请执行戴飞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六东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34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王 敏执行员  黄 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