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484号原告张春雨,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夏崇明,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何俐,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系夏崇明之妻。被告陕西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计孝军,公司经理。被告旬阳县第二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在功,公司经理。被告周治全,男,1946年8月5日,汉族。被告曹进刚,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雨诉被告夏崇明、何俐、陕西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县第二建筑公司、曹进刚、周治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雨以被告夏崇明、何俐下落不明,工程未结算,无法收集到被告欠款的直接证据,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雨撤回对被告夏崇明、何俐、陕西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县第二建筑公司、曹进刚、周治全。受理费2200.00元,由原告张春雨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向林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悦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