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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民初484号

原告张春雨诉被告夏崇明、何俐、陕西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县第二建筑公司、曹进刚、周治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春雨,夏崇明,何俐,陕西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县第二建筑公司,周治全,曹进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484号原告张春雨,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夏崇明,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何俐,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系夏崇明之妻。被告陕西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计孝军,公司经理。被告旬阳县第二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在功,公司经理。被告周治全,男,1946年8月5日,汉族。被告曹进刚,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雨诉被告夏崇明、何俐、陕西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县第二建筑公司、曹进刚、周治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雨以被告夏崇明、何俐下落不明,工程未结算,无法收集到被告欠款的直接证据,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雨撤回对被告夏崇明、何俐、陕西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县第二建筑公司、曹进刚、周治全。受理费2200.00元,由原告张春雨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向林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悦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