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1078号
原告:上海舟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白陈路389弄1号。
法定代表人:董秀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定表,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钦,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舟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舟润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舟润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舟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75元,减半收取2987.50元,由原告上海舟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良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方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