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04执180号杨福旺:你(单位)与吴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谢家集区法院作出的(2014)谢民一初字第00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