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625号原告鄂托克前旗创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杨小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托克前旗创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原告与被告已协商解决,故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托克前旗创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托克前旗创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嘉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车梦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