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1097号罪犯曹诚跃,男,汉族,1960年1月4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宁国市人。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宁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诚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东风北路大华市场D幢5、6号门面房;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19600元。曹诚跃不服,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8)宣中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8月1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指派民警凌世杰出庭履行职务,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国伟、陈明出庭履行监督职责,罪犯曹诚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曹诚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检察意见,法庭庭审活动符合法律规定;曹犯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对曹犯提请假释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诚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三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6年0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三次。2、罪犯曹诚跃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曹诚跃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宁国市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曹诚跃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宁国市人民法院(2007)宁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赃款已全部退缴。宁国市人民法院(2009)宁执字第063-1号执行裁定书证实,东风北路大华市场D幢5、6号门面房已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曹诚跃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至2016年0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三次。经曹诚跃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曹诚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曹诚跃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萍
审 判 员 程非
代理
审判员 江曙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