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6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少鸽,女,1974年7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少鸽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少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8日以来,陈某6、陈杨鸟、黄某1、黄某2、颜某、杨某、林某7(均已判刑)合股在苍南县龙���镇开设流动赌场,以“牌九”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同年4月15日2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龙港镇白河路100号2单元303室当场查获该流动赌场,共抓获涉赌人员30名,缴获无主赌资人民币230455元。经查,该赌场每日开设2场,每场参赌人数10-40人不等。期间,赌场租用被告人黄少鸽租住的龙港镇龙浦一街13号2单元202室摆赌2次,共支付被告人黄少鸽人民币1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少鸽在审理过程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少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1、薛某1、章某、刘某、林某1、陈某2、郑某、罗某、林某2、温某、徐某、白某、薛某2、王某、林某3、韩某、高某、缪某、林某4、薛某3、陈某3、林某5、叶某、谢某、陈某4、陈某5、林某6、何某、倪某的证言,同案犯陈某6、陈杨鸟、黄某2、黄某1、杨某���林某7、陈某7的供述,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少鸽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少鸽仅出租房屋供赌场使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程度,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黄少鸽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少鸽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判处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少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暂扣于本院的被告人黄少鸽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林���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MERGEFORMAT?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