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1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山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章锡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林华,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万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延安南路***号耀江广厦*****号。
法定代表人:郭柳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邹友飞,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元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万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上商初字第2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上商初字第232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上诉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鸣卉
审 判 员 张 敏
代理
审判员 朱晓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舒玮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