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行执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德贤,局长。被执行人临清市中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志生,总经理。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行执字第117-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临清市中大置业有限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临清市中大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 勇
审判员 廖春雪
审判员张建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乐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