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樊城执字第00553号
申请执行人:襄樊鹤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昌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德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襄樊鹤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乾向东执行员 靳 辉执行员 陈达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舜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