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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执144号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金虎、宋成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金虎,宋成立,胡志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6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俊伟,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宋金虎,男,汉族,1963年1月10日生。被执行人宋成立,男,汉族,1957年2月27日生,住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郭里西村文化路南65号。被执行人胡志鹏,男,汉族,1985年11月28日生。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宋金虎、宋成立、胡志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3)安飞证经字第825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群伟

代理

审判员  田小娟

代理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毕文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