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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121号

王磊与福捷(武汉)电子配件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当事人
王磊,福捷(武汉)电子配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121号

原告:王磊。

委托代理人:胡微,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捷(武汉)电子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3MC工业地块。

法定代表人:贾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淦,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福捷(武汉)电子配件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免予缴纳)。

审判员  刘晓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