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121号
原告:王磊。
委托代理人:胡微,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捷(武汉)电子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3MC工业地块。
法定代表人:贾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淦,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福捷(武汉)电子配件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免予缴纳)。
审判员 刘晓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