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81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汪丹,女,1982年3月7日生,汉族,住乐平市。
被执行人:徐江平,男,198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乐平市。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汪丹与被执行人徐江平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乐民一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江平应支付申请人汪丹案款81800.0元,承担执行费1127.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81800.0元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徐江平在乐平市文广局有工资收入,本院予以扣留其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281执1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长河
审判员 吴礼东
审判员 冯涌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含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