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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81执121号

汪丹、徐江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5-25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丹,徐江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81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汪丹,女,1982年3月7日生,汉族,住乐平市。

被执行人:徐江平,男,198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乐平市。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汪丹与被执行人徐江平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乐民一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江平应支付申请人汪丹案款81800.0元,承担执行费1127.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81800.0元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徐江平在乐平市文广局有工资收入,本院予以扣留其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281执1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长河

审判员  吴礼东

审判员  冯涌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含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