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388号申请人重庆优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13-38,组织机构代码69925141-9。法定代表人候正群,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川、陈飞,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程永超,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申请人重庆优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永超因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纠纷,申请人重庆优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程永超的财产在价值25万元的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陈庆自愿以自有房屋一套为申请人重庆优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优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陈庆名下坐落于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民主新街X号X单元X-X号房屋一套;
二、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程永超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优能建材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代理
审判员 李 韶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宁芸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