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2332-1号
原告:董长虹,农民。
原告:王臭妮,农民。
原告:李月兰,农民。
原告:姚俭个,农民。
原告:王琴,农民。
被告:高玉珍,农民。
被告:黄军华,成年人,农民。原告董长虹等人被告高玉珍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高玉珍驾驶的鲁H×××××普通货车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高玉珍驾驶的鲁H×××××普通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兴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留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