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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2332-1号

董长虹、王臭妮等与高玉珍、黄军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董长虹,王臭妮,李月兰,姚俭个,王琴,高玉珍,黄军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2332-1号

原告:董长虹,农民。

原告:王臭妮,农民。

原告:李月兰,农民。

原告:姚俭个,农民。

原告:王琴,农民。

被告:高玉珍,农民。

被告:黄军华,成年人,农民。原告董长虹等人被告高玉珍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高玉珍驾驶的鲁H×××××普通货车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高玉珍驾驶的鲁H×××××普通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兴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留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