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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347号

纪志香与初传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纪志香,初传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纪志香,女,1970年10月7日产生,汉族。被执行人初传光,男,1979年3月4日产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纪志香与被执行人初传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向烟台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送达了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其公司的货款及押金的协助手续,但烟台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子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