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38575133号原告刘喜明白翠霞,男女,19581967年2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县财政局家属楼502室。身份证号码:612722195810060318。被告方向萍,女,1969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证被告郝毅瑜,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证被告温巧娥,女,196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被告折丕军,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县神木县四中家属楼8号楼1单元602室。身份证号码:61272219820421419X。被告郝进娜,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县四中家属楼8号楼1单元602室。身份证号码:612722198212034586。系被告折丕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明白翠霞诉被告折丕军、郝进娜方向萍、郝毅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方向萍所有的实际登记在撖宇星名下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惠民路惠苑小区1号楼1单元201室西安市灞桥区矿山路罗马花园13-2-1011室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1175112017-5-1-13-21011~1)及其15号车库一间登记在撖宇名下折丕军、郝进娜所有位于神木县四中家属楼8号楼1单元602室的房屋神木镇惠民路惠苑小区1号楼1单元201室及房屋附属15号车库一套予以查封(撖宇星系被告撖成勇、高奋贤之子)。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杨伟所有的陕KX71**凌志牌小轿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应当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方向萍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矿山路罗马花园13-2-1011室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产权证号:1175112017-5-1-13-21011~1)予以查封对被告撖成勇、高奋贤共同实际所有登记在撖宇星名下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惠民路惠苑小区1号楼1单元201室的房屋一套及其15号车库一间予以查封对被告撖成勇、高奋贤共同所有的登记在撖宇星名下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惠民路惠苑小区1号楼1单元201室及房屋附属15号车库予以查封对被告折丕军、郝进娜所有的位于神木县四中家属楼8号楼1单元602室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予以查封。
二、将对原告刘怀利、郝秋女提供担保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石堡墕村水泥厂郝秋女杨伟所有的提供担保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石堡墕村水泥厂3排8号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091174**)陕KX71**凌志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12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郄小平张晓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志平吕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