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582号原告王昧合,农民。被告王成立,农民。被告王向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昧合诉被告王成立、王向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昧合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昧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判长郑亚玲
代理
审判员 彭少锋陪 审 员 王术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