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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582号

王昧合与王成立、王向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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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582号原告王昧合,农民。被告王成立,农民。被告王向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昧合诉被告王成立、王向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昧合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昧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判长郑亚玲

代理

审判员  彭少锋陪 审 员  王术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