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0民初3318号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魏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3318号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150室。法定代表人谢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怀磊,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白冰,该公司职员。被告魏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岳春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