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372号
原告: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环路397号301之三,组织机构代码77569357-8。
法定代表人:周凤婷,职务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陈渐佳,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燕婷,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显杰,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张秀林,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显杰、张秀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祎
人民陪审员 陈东冬
人民陪审员 朱杏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黎美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