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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372号

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显杰、张秀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6-15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显杰,张秀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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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372号

原告: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环路397号301之三,组织机构代码77569357-8。

法定代表人:周凤婷,职务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陈渐佳,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燕婷,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显杰,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张秀林,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显杰、张秀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祎

人民陪审员  陈东冬

人民陪审员  朱杏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黎美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