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28行审154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曲良甫,该局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彭举,男,生于1975年12月18日,汉族,住唐河县。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国土矿罚字(2015)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彭举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在黑龙镇王楼村张官岭组水厂附近开采建筑用石灰岩矿。2015年10月20日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唐国土矿罚字(2015)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国土矿罚字(2015)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国土矿罚字(2015)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依法强制执行唐国土矿罚字(2015)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龚彦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