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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4817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西支行与刘金学、李桂芬、刘爱学、张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西支行,刘金学,李桂芬,刘爱学,张志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817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西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张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金学,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桂芬,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爱学,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志林,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西支行与被告刘金学、李桂芬、刘爱学、张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西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国洪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