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1226-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富禧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90号1层9号。法定代表人吴洪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家兵,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汉族。被执行人武汉深恒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姚家山工业园五贤路2号。法定代表人伍奥戈,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深盈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姚家山工业园五贤路4号。法定代表人刘莎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深鸿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姚家山工业园狮城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家兵,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深鸿润科技开发股份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45层02单元。法定代表人胡家兵,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富禧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家兵、武汉深恒润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深盈锋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深鸿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鸿润科技开发股份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富禧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130371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胡家兵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59号时代广场的房屋无法处置,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3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303713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长江
审判员 周取才
审判员 彭华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文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