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4338-1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杰,系公司职员。委员代理人陈如斯,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白成军,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75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白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白成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成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一、由被执行人白成军、麻波向申请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4439.36元以及本金22647.95元从2014年5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由被执行人白成军、麻波承担案件受理费205元、执行费269.67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7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文甫
审 判 员 张 华
代理
审判员 马久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薛慧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