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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283号

李凤云、王敬涛等与吴志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凤云,王敬涛,王敬美,王新庭,吴志刚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283号申请执行人李凤云,女,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敬涛,男。申请执行人王敬美,女。申请执行人王新庭,女。被执行人吴志刚,男,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玉兰

审判员  张利剑

审判员  关立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其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