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283号申请执行人李凤云,女,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敬涛,男。申请执行人王敬美,女。申请执行人王新庭,女。被执行人吴志刚,男,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玉兰
审判员 张利剑
审判员 关立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其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