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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2民初877号

马某甲与马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877号原告马某甲,男,生于1976年9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马某乙,女,生于1977年5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玉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