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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民终622号

潘义与王滨、李敏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义,王滨,李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6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义。

委托代理人:王婧,德州德城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滨。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敏。

上诉人潘义因合同纠纷,不服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德开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德开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发回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第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潘义。

审判长 姜 南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郭依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晨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