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2302号
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18号2-5幢一至三层。
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涛,公司员工。
被告:陈丽燕,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丽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玲无异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
书记员 黄 娟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