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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625号

李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62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敬雷,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某,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吉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屈克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来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