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62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敬雷,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某,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吉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屈克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来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