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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847号

叶巧生贩卖毒品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847号被执行人叶巧生,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安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叶巧生犯贩卖毒品罪的(2015)安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被执行人叶巧生应追缴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移送执行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巧生正在服刑,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叶巧生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叶巧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叶巧生应追缴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亚虹

审判员  李敬平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