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847号被执行人叶巧生,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安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叶巧生犯贩卖毒品罪的(2015)安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被执行人叶巧生应追缴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移送执行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巧生正在服刑,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叶巧生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叶巧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叶巧生应追缴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亚虹
审判员 李敬平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