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988号原告吕泗鹏。被告朱由芳。上列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119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原告还申请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被告朱由芳所有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由芳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得支付、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玉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