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2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济南第二集团有限公司警卫,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194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济南轨道交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某丙,男,194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104执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逄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