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保17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熊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熊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熊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熊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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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熊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保17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熊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熊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熊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熊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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