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626号罪犯甄桂强,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聊城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翠屏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甄桂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2014年1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甄桂强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甄桂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50.9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甄桂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甄桂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0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西苓
审判员 谢晓宏
审判员 骆 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