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577号罪犯袁永林,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8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1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永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127305.25元。2008年6月10日、2011年6月23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9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袁永林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永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74.1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永林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系病犯,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永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8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西苓
审判员 谢晓宏
审判员 骆 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