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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执479号

侯召强与李茂社、朱世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召强,李茂社、朱世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侯召强

被执行人:李茂社、朱世华执行依据:(2014)东民初字第27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6.3万元、案件受理费3100元、保全费1220元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李茂社、朱世华的房产,该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中,申请执行人侯召强先申请终结执行,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27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