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62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永久,男,1997年8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珙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陈定财,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永久、陈定财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永久、陈定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1日、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陶永久、陈定财伙同何某(已判决)、“小钟”(另案处理)等人在苍南县龙港镇内,多次以撬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陶永久、陈定财伙同何俊、“小钟”来到苍南县龙港镇海港路880号后面,以撬车窗玻璃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蓝某停在此处的浙C×××××别克凯越汽车内手刹处的5元硬币和两包中华香烟。2.2016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陶永久、陈定财伙同何俊、“小钟”来到苍南县龙港镇海港路591-595号后面,以撬车窗玻璃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李某1停在此处的浙C×××××比亚迪轿车内手刹处的十几元零钱和两包蓝色利群香烟(价值人民币34元)。后以同样方式,盗走被害人薛某停在此处的浙C×××××别克轿车内手刹处的十几元零钱和一包软壳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65元)。3.2016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陶永久、陈定财伙同何俊、“小钟”来到苍南县龙港镇沿江路414号后面空地,以同样方式,盗走被害人陈某停在此处的浙C×××××起亚牌越野车内的一只黑色手电筒。4.2016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陶永久、陈定财伙同何某、“小钟”来到苍南县龙港镇东方大厦边上,以同样方式,盗走被害人缪某停在此处的浙C×××××起亚牌轿车内手刹处两包硬壳中华香烟和一些零钱。5.2016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陶永久、陈定财伙同何俊、“小钟”来到苍南县龙港镇西一街515-31号门口,以同样方式,盗走被害人李某2停在此处的浙C×××××越野车内的一些零钱。6.2016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陶永久伙同何俊、“小钟”来到苍南县龙港镇河滨南路103号附近,由何某望风,由“小钟”负责撬车窗玻璃,被告人陶永久爬车窗进入车内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陈定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同案犯何某已退出上述涉案全部赃款。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何某的供述,被害人蓝某、李某1、薛某、陈某、缪某、李某2、林某的陈述,归案经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永久、陈定财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陶永久、陈定财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其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择一重罪即盗窃罪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永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定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经查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定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永久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陈定财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永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定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黄崇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