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7执32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平武县兴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武县。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毛刚,男,生于1976年12月5日,汉族,住平武县。被执行人曾安方,女,生于1971年7月18日,汉族,住三台县。本院在执行绵阳市平武县兴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毛刚、曾安方金融借款纠纷【(2015)平民初字第268号】一案中,绵阳市平武县兴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武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涛
审判员 任光伟
审判员 赵林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黎冬梅 来自: